
市场监管执法文书的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中,有一种表述是“现责令你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改正”。
这个某日前,是否包含了本日呢?
也就是说,如果在某日当天进行检查,发现当事人还未改正,是否可以认定为“未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”呢?
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,有人认为不包含“某日”,理由是某日“前”的表述,应当理解为在此之前,不包含本日。
也有人认为应当包含“某日”。
笔者认为应当是包含“某日”的,理由如下:
一是根据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(一)第24“以上,以下,以内,不满,超过”规定:“规范年龄、期限、尺度、重量等数量关系,涉及以上、以下、以内、不满、超过的规定时,“以上、以下、以内”均含本数,“不满、超过”均不含本数。”因此,“以前”的表述,属于用“以”字表达的界限,应当包含本数。即“某日”属于整改期。
二是民法典关于期限的规定,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:“民法所称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以内”、“届满”,包括本数;所称的“不满”、“超过”、“以外”,不包括本数。” 关于期间,通常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,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,而民法典与立法技术规范相比,多了“届满”的表述。责令改正的期间,从文义上理解,只有期间届满,才可以认定为“逾期未改正”。而“届满”是包含本数的,所以“某日”属于整改期。
三、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六章“期间和送达”部分,第八十条规定:“期间以时、日、月计算,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。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,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。” 对于期间,使用了“届满”的描述。故参照民法典的规定,包含了本数。
四、即使以普通语义可以将“以前”理解为不包含本日,但以通行的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看,也最好以“包含某日”来认定,减少执法风险。
所以,如果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要求于“某年某月某日前改正”,以最早于某日的次日实施检查,以确定是否“未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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