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19年1月至6月期间,王某在某市从“老乡”(暂居境外、身份不明)处获得大量信用卡数据信息,同时安排朋友张某、肖某在ATM机上安装读卡设备和摄像头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,后将上述银行卡信息通过写卡软件和设备,写入到空白磁条卡和其他信用卡上,伪造、变造信用卡合计243张,并由张某、肖某分别持上述伪造、变造的信用卡,先后在某市银行网点ATM机上使用,从25张卡中成功取款合计人民币22.6万元。
请问:王某等人伪造、变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什么罪?
有人一看到信用卡,可能就想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
那么,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呢?
我们来看看《刑法》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吧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妨害信用卡管理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:
(一)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的,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,数量较大的;
(二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数量较大的;
(三)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;
(四)出售、购买、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。
发现了吧?
伪造信用卡并没有包括在上述四种情形内,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
那么,伪造信用卡总不至于无罪吧?
当然不会无罪,毕竟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大。
经检索《刑法》,发现伪造信用卡可能构成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罪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伪造、变造汇票、本票、支票的;
(二)伪造、变造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;
(三)伪造、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、文件的;
(四)伪造信用卡的。
原来伪造信用卡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而是构成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罪。
文章开篇那个案例,法院以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罪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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